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两法一条例”(“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一条例”指《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今天,让我们一起学习公共文化领域“两法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016年12月25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2017年11月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提出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2019年3月29日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负有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产品供给和活动组织,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相对薄弱地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以及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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